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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水利厅、省物价局联合行文解释《辽宁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部分条款

浏览量:1252次发布时间:2018年01月26日 A+ A A-



近日,省水利厅、省物价局联合印发《关于对<555000a公海会员中心关于辽宁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相关问题给予解释的请示>的批复》(辽价函〔2018〕5号),同意省水资源管理集团《关于<辽宁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相关问题给予解释的请示》的所有内容,并将此件抄送各市物价局、水利局,为解决省水资源管理集团供水主业经济纠纷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支持。

2009年10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辽宁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辽政办发〔2009〕109号),进一步健全了辽宁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对规范水利工程价格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近年来,随着我省水利工程供水形势不断变化,《实施办法》部分条款存在歧义或界定不明确,有待进一步解释和完善。比如用水户在农业灌区内提取地下水如何缴费界定不明确;对农业用水户转供工业用水户如何确定水价未有明确规定;“水力发电用水价格暂按水电站所在电网销售电价的0.3%-0.6%核定”的规定,因未明确价格单位产生了歧义等。

省水资源管理集团组建后,一直积极协调省物价局、省水利厅等部门推动《实施办法》的修订和解释工作,并多次组织召开论证会,为修订《实施办法》收集理论依据。12月,省物价局和省水利厅联合函请省政府法制办对修订后的《辽宁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进行合法性审查。因我省两部制水价政策尚未出台,水资源费改水资源税政策即将施行,省政府法制办建议暂缓修订“109号文件”。为及早实现供水主业的规范管理,省水资源集团建议由省物价局和省水利厅对“109号文件”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进行解释,并于1月11日以正式文件报送省水利厅、省物价局。

辽价函〔2018〕5号文件的印发施行,是继《辽宁省东水济辽工程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又一项关系省水资源管理集团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政策支持。在省有关单位和部门的关心和支持下,省水资源管理集团将全力用好、用足政策,确保供水水费足额收缴和应收尽收,实现做精做优供水主业的工作目标,坚定不移把集团做强做优做大,为辽宁经济社会振兴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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